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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 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章程
依據<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>(以下簡稱<公司法>)及其他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,由***單獨出資設立上海***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公司”),并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
第一條 公司名稱:上海***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
第二條 公司住所:崇明縣潘園公路2528號C幢***室(上海泰和經濟開發區)
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
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:建筑安裝工程,水電安裝,土建工程,照明工程,機電設備安裝維修,建筑裝潢工程,室內外裝潢,鋼結構安裝,園林工程,樓宇保潔,商務咨詢,展覽展示,搬運服務,會務服務,家用電器維修,建筑材料的銷售。(以工商核準為準)(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)
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、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,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。
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
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:人民幣10萬元
第四章 股東姓名(名稱)、出資方式、出資額和出資時間
第五條 股東姓名(名稱):***
出資額:10萬元。
出資方式:人民幣。
出資時間:股東在公司登記前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。
第六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,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。公司成立后,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。
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、職權、議事規則
第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,由股東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;
(二)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、監事,決定有關執行董事、監事的報酬事項;
(三) 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;
(四) 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;
(五) 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;
(六) 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
(七)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;
(八)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;
(九) 對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;
(十) 修改公司章程;
(十一)對公司對外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。
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作出決定時,應當采用書面形式,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。
第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,設執行董事一名,任期三年,由股東任免。執行董事任期屆滿,可以連任。
第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向股東報告工作;
(二) 執行股東的決定;
(三)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(四)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;
(五)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
(六)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;
(七) 制訂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;
(八)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;
(九)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,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、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;
(十) 決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。
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,應當采用書面形式,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。
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,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。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,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;
(二)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(三)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;
(四)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(五)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;
(六)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、財務負責人;
(七)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
理人員;
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。
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,設監事一名,任期三年,由股東聘用。監事任期屆滿,可以聘任。
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任免,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,在新任的監事就任前,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,履行監事的職務。
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 檢查公司財務;
(二) 對執行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、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;
(三)當執行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,要求執行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;
(四)向股東提出提案;
(五)依法對執行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;
(六)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。
對前款所列事項監事作出決定時,應當采用書面形式,并由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。
第十三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作出的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。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,可以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,費用由公司承擔。
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,由公司承擔。
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
第十五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。
第七章 執行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
第十六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、副經理、財務負責人。
第十七條 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,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,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,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。
第十八條 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:
(一) 挪用公司資金;
(二)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;
(三)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,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;
(四)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,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;
(五) 未經股東同意,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,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;
(六)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;
(七)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;
(八)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。
第十九條 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,給公司造成損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第八章 財務、會計、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
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、會計制度,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,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,并應于30日前送交股東。
第二十一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《公司法》及有關法律、法規,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。
第二十二條 公司聘用、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。
第二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、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
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,從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》簽發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解散:
(一)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;
(二) 股東決定解散;
(三)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;
(四)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、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;
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,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。
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(一)項、第(二)項、第 (四)項規定解散時,應依《公司法》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僅系國內清算。清算結束后,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,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,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,申請注銷公司登記,公告公司終止。
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
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、法規、規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規定為準。
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。
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,公司留存壹份,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。
股東簽字: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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